學生申訴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立沿革

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等權益,提供學生申訴管道,處理學生申訴案件。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於83年訂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辦法」,成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於83年9月7日經本校第228行政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此辦法後續經第67、68、70、84、86、95、102、107、126、128及129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部分條文,並陳報教育部核定。

學生申訴項目與程序

申請項目:本校學生對於本校有關學習、生活、受教權益所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有違法或不當因而損害其權益者,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程序:學生申訴須填寫申訴書,陳述姓名、系級、學號,並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資料,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其他學生意見交流溝通管道

除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外,為讓同學了解校內行政之運作及決策制定之過程,並加強師生相互交流,特訂定各種溝通及申訴管道如下:

  1. 學生代表出席本校重要會議:計有校務會議、行政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學生獎懲會議、各學院院務會議、各系所務會議、有關學生膳食福利等招商訂約會議。
  2. 社團負責人工作會報:本校各社團負責人均可參加,各有關單位師長列席,與同學面對面溝通並解答有關問題。
  3. 導師輔導活動:學生與導師雙向交流溝通,填寫輔導活動實施情形報告表,送學務處彙整後,交有關單位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4. 學生個人意見反映:學生可至學校各單位向業務承辦人或單位主管,以書面報告或口頭方式反映意見。
  5. 學生反映專線:承辦人:錢啟弘行政秘書,電話:(02)7749-1052,Email:doremi124@ntnu.edu.tw